港交所所指的补充协议是,郭英成及多个订立方在该收购案中,享有:若附属公司A未能达成或豁免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致令股份买卖协议被终止,卖方可获15.5亿元;或若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项下条件已达成(或豁免),但附属公司A未能完成股份买卖协议,卖方可获15.5亿元及弥补损失的赔偿。
港交所指出,融创中国在收购佳兆业股份一事上,与佳兆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但融创中国及佳兆业在2015年2月6日的联合公告、2015年5月28日的终止股份买卖协议刊发公告中,均未披露补充协议,孙宏斌及汪孟德在关键是时间及现在都是公司董事,知悉有补充协议,但是未向董事会披露补充协议以知会及╱或供董事会审批,孙宏斌则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未经其批准的情况下,代表融创中国及附属公司A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使用印章。
港交所认为,融创中国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未有根据《上市规则》第2.13(2)条在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披露补充协议,令该等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和误导。
孙宏斌和汪孟德均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承诺》,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未有向董事会披露补充协议以作审议;考量补充协议须否遵守任何《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考量该公司有否就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个人也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第3.08(f)条,违反其《承诺》。
此外,孙宏斌还未遵守该公司有关使用公司印章的内部监控程序。
港交所认为,事件中违规情况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属于严重违规,该等规定旨在保障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让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得以在有序、信息流通及公平的市场交易。
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未有提述补充协议,是不准确、不完整和误导。任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告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以向股东及市场提供透明度。
此外,补充协议对财务影响严重:股份买卖协议若在补充协议所载的情况下终止,该公司会损失15.5亿元及可能要支付赔偿。
港交所指出,孙宏斌和汪孟德完全知悉有补充协议。他们不应损害该公司的诚信,而应知会董事会有关补充协议,好使该公司能够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相关董事有责任确保投资者及公众人士知悉所有可能影响其对该公司所作评估的重要资讯及发展情况。
此外,孙宏斌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未经其批淮下签订补充协议,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各董事均须就其行动对该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在采取任何或会影响该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动前,均须先行披露并寻求董事会批淮。
港交所认为,融创中国是次违规,完全是因为相关董事的行为及不作为所致。这个案子令人非常关注该公司的企业管治及相关董事是否有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此,港交所要求孙宏斌和汪孟德各自须于10月26日起计90日内,完成由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例如“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2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二章披露要求(特别是第2.13条)的培训(合共26小时,统称“该培训”);并于完成该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融创中国则须于完成学习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并向上市部提交前述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部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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